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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峰、白某某、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峰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闫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关于上诉人白某峰所提原判以其没有经济收入为由判其父母承担垫付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及上诉人白某某、齐某某所提原判认定被告人白某峰没有经济收入,其应当赔偿的28736.32元由其二人垫付,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适用的错误理解的上诉理由,经查,事故发生时白某峰已年满十八周岁,已不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其与父母之间已不存法定的抚养关系,原判判决白某峰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闫某的经济损失由其父母即白某某、齐某某垫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该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白某峰、白某某、齐某某所提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范围,原判认定其不应赔偿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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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赵艳关于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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