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程某因被告人李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应依法赔偿由此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抚养人王某的生活费也应列入赔偿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等五人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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