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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和张某某实施了侵害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居住安宁权的行为,但李某某、张某某如何进入魏某甲家,居住了多长时间,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居住安宁权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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