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获得其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一定过错,且被不起诉人费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亲属关系,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真诚悔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