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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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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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