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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尚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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