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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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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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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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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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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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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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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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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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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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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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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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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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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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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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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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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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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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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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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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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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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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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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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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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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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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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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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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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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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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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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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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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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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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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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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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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对作案使用的渔网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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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违反水产品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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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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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具有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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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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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表现良好,主动购买鱼苗到捕鱼地点放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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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熊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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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实施了增值放流,修复了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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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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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增殖放流、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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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实施增值放流,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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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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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具有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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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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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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