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是其父亲遗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现已扣押的火药枪一支由金沙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持枪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