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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学与于东、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罗大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鲁B×××××号车登记车主是李某某,于东系该车驾驶员,且二被告均未到庭,故由被告于东、李某某共同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现对原告主张费用分析如下:1、医疗费37321.25元,有病历及单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残疾赔偿金,[20XX]法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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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秀娟、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驾驶李秀娟渝B×××××小型客车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擦,致刘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秀娟不负事故责任。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案情,本院核定刘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1、后续治疗费6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50元/天×55天);3、营养费1100元(20元/天×55天);4、护理费3520元(64元/天×55天);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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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千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鉴定结论问题,因此次鉴定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其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相关资质合法,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同时也未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次事故确实造成原告张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等伤,故本院认可该鉴定结论。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其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应作扩大解释,而保险条款中并未直接载明非医保用药属于免赔范围,且怎样诊疗和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伤者的伤情所决定的,故非医保用药应当赔偿。关于鉴定费不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和因保险条款未将鉴定费列举为间接损失,故鉴定费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因误工费提供了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驾驶证及7500元/月的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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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艳诉周想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三点:1、原告向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原告向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3、原告向艳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分担?关于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原告向艳的户口属性虽是农业户口,但原告向艳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自1998年11月起至今一直在贵州省毕节市租住、生活,其租住期间一直在毕节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其工作和生活地点均在城镇,其收入亦来源于城镇,因此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等损失。关于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向艳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直在贵州省毕节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其误工损失应按2014年度湖北省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93天)。原告向艳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住院的地点、时间及转院情况,酌定原告向艳的交通费数额为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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