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在明知帮助他人取赌博款违法的情况下,为了得到一定的手续费,仍然提供银行卡为他人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汤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某被诈骗的钱在汤某丙案件中已全部追回,汤某甲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认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罪行较轻,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本案中,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现因被包庇的诈骗犯罪被追诉审判,一定程序上避免了社会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时,申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罪行较轻,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乙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全部退还,得到受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且认罪认罚,加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受害人马某甲系弟兄关系,相关部门在办理和发放存折是存折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卯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45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