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从犯,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吴某某参与聚众斗殴,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丁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万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燕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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