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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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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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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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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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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诈勒索罪)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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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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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采取威胁的手段向受害人王某某勒索钱财,数额较大(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回受害人的损失2万元,已得到对方的谅解,且已怀孕、即将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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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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