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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寻衅滋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寻衅滋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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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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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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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寻衅滋事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寻衅滋事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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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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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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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寻衅滋事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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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乙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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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妨害公务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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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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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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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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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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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唐某丙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唐某丙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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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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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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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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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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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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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丁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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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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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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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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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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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丙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丙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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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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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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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邹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邹某某在该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邹某某等人的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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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共刑事责任。但欧某某在该案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欧某某等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欧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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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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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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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靳某某、汪某某等人无共谋,在靳某某、汪某某等人打砸被害人一方人车时无帮助行为,故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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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甲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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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安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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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寻衅滋事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初犯、偶犯;案发后,苟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处理涉案地块的土地征收事宜,并于2019年12月17日签字领取相应补偿款,当地政府及被害施单位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引起本案的矛盾纠纷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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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纳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检举揭发他人,经公安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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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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