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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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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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