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苏A×××××号大客车虽非法从事营运,但该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嵇某的死因已经鉴定确认,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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