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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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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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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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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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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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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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