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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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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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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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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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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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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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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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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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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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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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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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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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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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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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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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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包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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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案发后已赔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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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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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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