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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