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3.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冉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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