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