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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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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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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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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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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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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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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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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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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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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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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守成)(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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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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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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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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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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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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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建武)(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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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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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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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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