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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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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丁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同时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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