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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诈骗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主动退缴的赃款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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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再与武胜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赔偿请求人文某某1961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刑事判决,于1984年9月8日被赔偿义务机关武胜县人民法院再审撤销,被宣告无罪的事实清楚。按照1995年1月29日法复(199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答复”)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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