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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诈骗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主动退缴的赃款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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