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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争议的焦点是:1、白小珍以其子傅灏名义与何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该规定董某某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且该合同傅灏事后予以追认,亦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后同。因此,董某某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承租房屋实际价值是否是38万元,何某某在出卖房屋过程中是否侵害了董某某优先购买权。讼争的房屋面积421.38平方米,且在武穴市区繁华商业地段,如按上诉人董某某的主张,每平方米价格约902元,该价格显然低于武穴市区实际房屋价格,该价格系傅灏为少交纳房屋过户费签订的虚假约定,该房屋的真实价格应为120万元。何某某在未通知董某某情况下与白小珍签订租赁房屋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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