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孙某某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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