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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