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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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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及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副检察长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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