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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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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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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系被告人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驶铲车作业,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对厂内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安全员的管理不正规,职责不够清晰,对铲车司机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所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运输部副部长兼安全管理员,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未擅离职守,对案发现场铲车作业安全不具有安全管理职责,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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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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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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