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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徐某、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第三人楚天居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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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资通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测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湖120433983),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因被告武汉国测公司没有完成案涉购房合同中“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而不具备交付案涉商品房的条件,故对于原告深圳资通公司要求被告武汉国测公司立即交付所购商品房的诉讼请求,因现客观上不具备重要的交房条件,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武汉国测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深圳资通公司交付房屋,此逾期交房行为已构成违约,从案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次日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被告武汉国测公司已逾期交房共计638天,在原告深圳资通公司现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案涉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武汉国测公司应依照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深圳资通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7178.09元(1209688元×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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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保利金谷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张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前,但至今被告张某一直未付清购房款,逾期支付购房款已超过60日,构成违约,而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张某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60日后,原告保利金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保利金谷公司要求与被告张某解除案涉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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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保利金谷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张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前,但至今被告张某一直未付清购房款,逾期支付购房款已超过60日,构成违约,而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张某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60日后,原告保利金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保利金谷公司要求与被告张某解除案涉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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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未满18岁,但当时其法定代理人赵汉荣参与了合同的缔结并代为支付首付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现已成年,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不能证明其不能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系因被告所造成,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意见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4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撤销双方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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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朱文静与武汉市江夏区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经有权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书面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照准。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所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包括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损失,即已支付房款的存贷款利息损失、履行合同过程中交纳的各项费用和必要的支出,该损失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按违约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以及协助原告蔡某某、朱文静向相关部门撤销合同备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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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舒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所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原告曾某某并非被告舒某某所属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长咀社区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及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准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原告曾某某对此变更的诉称意见和第三人舒位军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曾某某在与被告舒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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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民初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逾期,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认可;诉争房屋并未过户至原告谢某甲名下,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人民币20,000元首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某甲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向原告谢某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7,000元并承担房屋中介费人民币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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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民初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逾期,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认可;诉争房屋并未过户至原告谢某甲名下,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人民币20,000元首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某甲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谢某甲主张被告韩某甲向原告谢某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7,000元并承担房屋中介费人民币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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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国合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系重复起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虽就涉案的《转让协议》提起两次诉讼,但原告的诉求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范围,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仍与原告签订,原告因未获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未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故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坚持辩称转让的系使用权,且因系争房屋被拆迁,合同自然终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系争房屋原属被告所有,后被告因拖欠债务系争房屋的产权经司法程序于2003年12月18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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