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1.关于彭某某申请再审所称新证据的问题。彭某某申请再审向本院提交了工友笪强华于2015年4月3日出具的证人证言,目的在于证明彭某某曾与丽岛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证人证言对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没有说明,且除此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彭某某所提出的有关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2.关于彭某某申请再审所称丽岛物业公司伪造证据的问题。彭某某认可丽岛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武汉市灵活就业用工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认为协议内容是事后伪造的,其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缺乏事实依据。3.彭某某申请再审提出其在原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彭某某与丽岛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法院未予调取的问题。丽岛物业公司已在一审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武汉市灵活就业用工协议书》,彭某某在没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判决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武汉磁电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将1995年12月25日的书面通知向原告张某予以了送达,因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原告张某因自动离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武汉鹦鹉磁带厂于2004年5月31日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张某与武汉鹦鹉磁带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4年5月31日终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仅通过破产拍卖程序依法购置了武汉鹦鹉磁带厂的相关破产财产,并附带处理武汉鹦鹉磁带厂留存的部分人事档案等,尚无证据证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与武汉鹦鹉磁带厂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接关系。此外,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张某未为被告武汉磁电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且原告张某提交的2013年2月27日的书面证明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以武汉磁电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属于被告主体选择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告深圳奥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28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及2015年度一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966元后,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有关其解除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且不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上述答辩主张成立的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同时,结合原告陈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947.73元的问题;二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武汉乙烯项目奖金68901元的问题;三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报销费用685元的问题。关于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947.73元的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三种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被告深圳奥某公司解除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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