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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熊某某、武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第二分公司、武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6时10分,胡某某驾驶鄂XXXXX号重型货车沿天兴洲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兴洲大桥080号路灯路段停车时,遇张某某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登记号牌的嘉陵两轮摩托车沿天兴洲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由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全、无反光标识又在禁停路段停车,致使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鄂XXXXX号重型货车,造成张某某头部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武汉市普仁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8月25日共计98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261,654.6元。此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某大队出具武公交认字XX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伤情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x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为其所受损伤等级为一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颅骨修补治疗费30,000元,后期尚需行康复、复查、适当对症、适当健脑、防治褥疮等治疗,所需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赔付,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每月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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