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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资通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测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湖120433983),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因被告武汉国测公司没有完成案涉购房合同中“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而不具备交付案涉商品房的条件,故对于原告深圳资通公司要求被告武汉国测公司立即交付所购商品房的诉讼请求,因现客观上不具备重要的交房条件,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武汉国测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深圳资通公司交付房屋,此逾期交房行为已构成违约,从案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次日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被告武汉国测公司已逾期交房共计638天,在原告深圳资通公司现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案涉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武汉国测公司应依照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深圳资通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7178.09元(1209688元×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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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保利金谷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张某的最后一期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前,但至今被告张某一直未付清购房款,逾期支付购房款已超过60日,构成违约,而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张某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60日后,原告保利金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保利金谷公司要求与被告张某解除案涉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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