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1.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曾就刘进根工亡责任赔偿问题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12月作出了(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驳回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起诉。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不服此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刘进根被宣告死亡系因放射性工作病因所致、应先经认定而再行起诉主张工伤赔偿和财产继承为由,于2008年7月30日撤回上诉,即(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申请再审称(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提供伪造证据,但该事由涉及另案中对证据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现刘副官、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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