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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湖北泰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本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姚某与湖北泰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本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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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银某置业有限公司、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武汉银某置业有限公司、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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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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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易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刑事131号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易某某、周志安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该裁定所确认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应作为本案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徐某某、易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房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徐某某、易某某应知涉案55套房屋此时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事实。对该证据,徐某某、易某某认为,当时武汉数控公司请求解封几套房屋抵押贷款,不能证明徐某某、易某某知道涉案房屋被查封,即使涉案房屋被查封,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终00155号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当时承办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查封登记行为无效。周志安认为该证据不能达成证明目的。鄂州鲁班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徐某某、易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房产局出具的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说明,不能证明徐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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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欣扬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吕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武汉市欣扬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吕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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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卫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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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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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杨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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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某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武汉江某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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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余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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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某某提交的证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故对被上诉人余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杨某作为证人虽未出庭,但从被上诉人黄元兵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的银行流水看,其收到被上诉人余某某2000000元借款后,用于支付了铭科项目的工程款,故对被上诉人黄元兵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上诉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夏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被上诉人黄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齐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志伸、缪冬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夏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善尧、被上诉人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被上诉人黄元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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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民胜公司法人代表找其亲戚帮助讨要借款并无不妥,霍某与洪某的证人证言能够准确指出余某某的住址,并能具体描述讨要借款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可信度较大,本院予以采信。赵某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2005年至2006年的情况,并不能达到本案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民胜公司与余某某之间的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余某某下欠民胜公司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确定。上诉人鄂州市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胜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被上诉人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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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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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某某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隗某某借款4万元,隗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应予以偿还。对于该借款,被告XX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XX应当依法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双方约定的利率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另外1.7万元诉讼请求,本院已另行作出(2018)鄂0982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在此不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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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荣某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某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辩护。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欠原告李家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应予清偿。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是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为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家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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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韩某主张原审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其出具的《还款协议》系受到胁迫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诉争债权债务不真实的问题。韩某2011年2月23日出具的《还款协议》其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韩某在该《还款协议》上载明:自2007年10月至2011年共借战友张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捌佰元正(连本带息200800),该款系战友张某某找张某某处借的,该款在2011年6月底前归还,为了确保该款得到落实,特将幸福村拆迁房屋的拆迁费代为还款资金,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利息另行计算。另:2011年3月3日前制定详细还款计划。注:此款项由我直接归还给张某某,借款人韩某。张某某在该《还款协议》上注明:由于该款长久拖欠,本人在不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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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谭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谭某某主张其于2014年3月13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29日、9月3日通过本泰公司或他人账户分别向案外人祝辉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72.8万元,系偿还其向褚某某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但谭某某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祝辉系褚某某指定的收款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祝辉与本案有关联,故谭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未将该272.8万元认定为本案谭某某的已还款,并无不当。谭某某此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褚某某主张的律师费13万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由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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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用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鲍伯颂出借100000元款项的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某向鲍伯颂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黄某某称其系张用武向鲍伯颂借款的担保人,但该意见与其出具借条的行为不符。从款项去向来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鲍伯颂所出借的100000元款项交付给了黄某某,黄某某称系张用武偿还其欠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2.根据鲍伯颂在张用武提起本案诉讼前向黄某某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记载,黄某某所欠鲍伯颂100000元债务借款已由张用武代为还清,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张用武。该内容表明鲍伯颂亦明知并认可黄某某为债务人,并就债权转让给张用武向黄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另结合黄某某出具的借条由张用武持有以及张用武已向鲍伯颂实际偿付了100000元借款的事实,原判决认定黄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并判令由黄某某向张用武偿还该100000元款项,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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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和国与方向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成和国与被告方向明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方向明借原告成和国人民币314,700元,有被告方向明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方向明应承担偿付原告借款314,7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方向明与曾某某系夫妻关系,有被告方的结婚证明证实,且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某与被告方向明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向明、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成和国借款人民币314,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20元由被告方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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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富与曹东林、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东林借原告程金富人民币310,000元未偿还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6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吴某系被告曹东林之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东林、吴某共同偿还原告程金富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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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喜林向原告徐帮祥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每月23日支付当月利息,被告杨正桥作为本借款的保证人,有被告周喜林、杨正桥共同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证实在卷,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周喜林、杨正桥应连带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徐帮祥与被告周喜林、杨正桥间对于月利率3%的约定,超出了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喜林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23日,系被告周喜林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向原告徐帮祥履行还款义务,视为被告周喜林已经放弃了此项抗辩权。对于2013年4月23日之后的下欠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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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桂银先后两次向原告王某某共借款1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桂银应当承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的义务。借款时,被告王桂银、徐在田是夫妻,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徐在田是本案的共同债务人。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桂银、徐在田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桂银、徐在田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桂银、徐在田未到庭,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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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将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雷俊雄关于原告借款给被告戢冬姣从事非法活动及已经偿还本金人民币1万元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雷俊雄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雷俊雄、戢冬姣夫妇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被告雷俊雄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只注明雷俊雄向张建英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未注明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方借款后,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元,其余款项被告方分文未还。2013年10月12日,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出具了查档证明。该证明证实被告雷俊雄与戢冬姣于2011年5月2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被告雷俊雄向原告张建英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被告雷俊雄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方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元,原告张建英当庭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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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雷俊雄向原告张建英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被告雷俊雄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方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元,原告张建英当庭予以认可,被告雷俊雄实际下欠原告张建英人民币28,800元。被告雷俊雄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28,8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雷俊雄与戢冬姣系合法夫妻,有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出具的查档证明予以证实。被告雷俊雄与戢冬姣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依法承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有被告雷俊雄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证实在卷,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雷俊雄、戢冬姣系合法夫妻,借款人民币28,800元系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0元的连带责任。因原、被告对借款的利息未予以约定,故原告张建英请求被告方支付利息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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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事先扣除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8,400元。截至2010年12月26日,按照原告李某某自认的已支付的约定利息数额,被告蔡某某实际上已偿还借款利息共计24,800元,已超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出的利息。原告李某某主张的110,000元借款及利息事实上是高利贷,依法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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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咏兰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证实,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予法律保护,肖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以上借款的利息,从王咏兰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肖某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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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向原告杜某某借款99,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付某某应向原告杜某某偿还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付某某向杜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5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原告杜某某均已预交),由被告付某某负担。被告付某某应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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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李某捷、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捷向原告夏某某借款99,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某捷应向原告夏某某偿还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李某捷向夏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5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原告夏某某均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捷负担。被告李某捷应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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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简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2,000元及一枚重18.5克的黄金戒指,被告简某某并将戒指典当获取了现金,事后被告简某某与原告蒋某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诺向原告蒋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简某某应向原告蒋某某偿还其承诺的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既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同时又注明以益辉招待所拆迁为还款期限,而益辉招待所的拆迁时间尚不能确定,该协议就还款时间的约定存在歧义,还款时间不明确。故原告蒋某某要求被告简某某从2012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简某某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蒋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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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简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2,000元及一枚重18.5克的黄金戒指,被告简某某并将戒指典当获取了现金,事后被告简某某与原告蒋某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诺向原告蒋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简某某应向原告蒋某某偿还其承诺的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既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同时又注明以益辉招待所拆迁为还款期限,而益辉招待所的拆迁时间尚不能确定,该协议就还款时间的约定存在歧义,还款时间不明确。故原告蒋某某要求被告简某某从2012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简某某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蒋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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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陶某某是否应返还投资款181,070元。二、陶某某是否已经返还了投资款及偿还了借款200,000元。对于争议的焦点一,收条上载明了系建厂投资款,陶某某对收到款项没有异议,但武汉蒂丝菲尔服饰有限公司系陶某某个人独资,黄某某并不享有股东权利,且双方也没有合伙协议。即黄某某出资以后,并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则陶某某应对该出资款予以返还。对于争议的焦点二,陶某某称黄某某在其个人卡里取款402,499元,系抽回出资及偿还借款。黄某某称系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履行职务行为。陶某某将个人卡交给黄某某,包含了对黄某某的信任,如果黄某某系私利行为,陶某某应对自己的权利尽到足够的警惕义务,在黄某某取款后及时收回收条及借条,并在黄某某取款已经超出投资及借款金额后,及时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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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罗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还借款的损失应计息。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已还原告25,000元的抗辩,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某某借款人民币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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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某某尚欠原告童某某75,000元的借款未偿还,依法应予偿还。被告李某某在向原告童某某出具的《借条》中承诺于2011年7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但逾期未偿还,故该笔借款应从2011年7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其余借款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童某某可以催告被告李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借款从原告童某某起诉之日即2012年5月28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偿还童某某借款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李某某从2011年7月1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至借款还清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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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应予认定。被告虽辩称借款金额不实,但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纠纷,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的请求,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某偿还原告季某借款18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00元,由被告柳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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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余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客观存在,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7,000元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纠纷,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称其患病是因追索该借款而造成,但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群仙偿还原告余某某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群仙支付原告余某某借款利息,以7,000元为标的,从2006年8月10日起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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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金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予保护,故被告金某某应偿还借款。被告金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是以担保人的名义,且未明确担保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应由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某某对于出借人的身份提出的异议及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约定以被告方父母的房产拆迁作为偿还借款的条件,但一方面该房产的权利人并不只有两被告,被告方的上述约定并未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故该约定无效。另一方面,该房屋是否拆迁、何时拆迁均不能确定,故该约定实际上属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作为贷方的原告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故两被告关于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的抗辩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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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1,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4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计人民币4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屠某某负担(此款已由武汉市汉阳区国家税务局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付给武汉市汉阳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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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洪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洪某月向原告肖某某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的时候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原告起诉后应计算利息。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某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某偿还借款计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洪某月赔偿原告肖某某经济损失(以15,000元为标的,自2010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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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与舒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客观存在,应受法律保护。吴某依约向舒某某支付了借款2,000元后,舒某某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纠纷,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舒某某偿还吴某借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财产保全费40元,由舒某某负担,此款吴某已预交,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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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和与舒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客观存在,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和依约向舒某某支付了借款8,000元后,舒某某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纠纷,应由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舒某某偿还原告刘某和借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8元,由舒某某负担,此款刘某和已预交,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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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胜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胜与舒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客观存在,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9,000元后,舒某某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纠纷,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利息经测算,其利率为11.11%,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06年8月,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年利率为5.51%-5.81%),故对于王某胜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包括1,000元利息的内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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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玥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曾系原告公司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向外支付工程款,而向原告借支9000元属实,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元,尚余5000元因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玥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何伟负担(此款原告已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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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关于与妻子余艳红有债务偿还协议按协议约定,本案债务应由的抗辨理由,余艳红负责偿还,因被告所称债务偿还协议订立于本案借款时间之后,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式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对支付利息未予约定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凡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偿还原告文某借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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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曾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曾某某与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曾某某应该向郑某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原告现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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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客观存在,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纠纷,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周某某偿还罗某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周某某支付罗某某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标的,从2008年7月1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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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8,000元,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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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46,0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4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的支付,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应支付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还款的利息。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146,000.00元;二、被告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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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5年8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属实,且有借条为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借款是否应由被告张某乙、唐某某共同承担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借款在被告张某乙、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两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在2010年11月5日离婚时,对所欠原告的债务进行了处理,由被告张某乙承担偿还原告张某甲借款的义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2、借款利息计算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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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原告所主张的200,000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贷一般不承担风险,到期还本付息。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贺某某同志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整,如果项目成功则债转股,如果不成功则以现场全部设备作为抵押。”该借条的内容是原告书写的,从借条内容来看,约定不承担风险,对收益未予明确,可看出原告本意是欲以借贷关系出借借款。但是从借款的方式看,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原告并未按借条约定向其交付借款200,000元,而是被告当场仅从原告处拿走20,000元并明确是材料款,其余款项均是后来陆续发生。其中以被告凃某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支有30,000元用于建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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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系其对债务30,000元的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15,39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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