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以及从宽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委员会出具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现实工作表现情况说明。第三,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