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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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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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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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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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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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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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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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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后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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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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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以及从宽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委员会出具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现实工作表现情况说明。第三,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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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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