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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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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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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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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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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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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出卖一套自己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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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帮助他人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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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王某某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的一部金色苹果 7 Plus 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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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出卖自己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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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杨某某买卖两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且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的中国农业银行预留印鉴卡、武汉**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印章5枚,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印章4枚系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其余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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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已追回赃款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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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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