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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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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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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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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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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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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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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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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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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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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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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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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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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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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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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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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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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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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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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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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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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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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签署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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