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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在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具体案情及对受害人赔偿情况,决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悔罪表现,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张某具备社区监管条件,可以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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