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少,未发生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王某某为人正直善良,乐于助人,无不良嗜好,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郑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郑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郑某某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未做过任何损人利己的事情,没有犯罪前科,与亲友互相帮助,与乡亲和睦相处,邻里关系处理的非常好,团结他人,从未与邻里之间发生过争吵,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马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马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马某某勤劳本分、平易近人,未参加过邪教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张某某没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反动组织,在该村团结和睦,表现良好,平易近人,没有打架斗殴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吉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吉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吉某某表现良好、思想进步、邻里和睦,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少,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自首情节,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杨某某表现良好、与邻居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韩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韩某某积极参加本村的有益活动,乐于助人,表现很好,邻里之间关系和谐,无违法乱纪行为,未参与过邪教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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