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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谷海学、刘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海学、刘亚某因上诉人邹某某抢拉乘客与其产生矛盾,上诉人刘亚某谎称有人在岔河移动公司等车,将上诉人邹某某骗至该地,并打电话通知上诉人谷海学过去“一起吓唬吓唬他、以后别抢拉乘客”。上诉人刘亚某与上诉人邹某某发生争执后,上诉人邹某某驾车逃走。上诉人刘亚某虽然否认驾车追赶,但是在刘亚某的答辩状和武强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上诉人刘亚某均承认当时其在后驾车追赶,故上诉人刘亚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谷海学置交通道路安全及面包车内人员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驾车高速追赶、冲撞、挤靠上诉人邹某某车辆,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谷海学、刘亚某是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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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0029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后段志勇弃车逃逸。段志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规定,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作为保险人必须对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提示。经查,上诉人人保财险太原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的投保单中仅有投保人宏泰汽贸公司盖章,无经办人签名及盖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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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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