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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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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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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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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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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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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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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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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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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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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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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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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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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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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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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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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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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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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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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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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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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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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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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孙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以自首论,且孙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公司、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孙某某在工作中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在村里乐于助人,与邻里关系融洽,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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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三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识,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结合当前对此类型车辆的管理现状,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李某某平时安分守己,奉公守法,无任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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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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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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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驾驶车辆为农用三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霍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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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二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杜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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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贾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贾某某从未参加法轮功邪教、传销等犯罪组织,无犯罪前科,与邻居和睦,从未与人发生过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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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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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候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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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韩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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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徐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徐某某在本村表现良好,和睦乡邻且没有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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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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