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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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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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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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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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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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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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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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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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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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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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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鲜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鲜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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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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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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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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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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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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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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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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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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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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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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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血液酒精含量193.67mg/100ml,本案中马某某车辆损失和双方发生的肢体冲突,已达成赔偿,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再无其他严重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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