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侯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侯某丙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方存在一定过错,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邻里纠纷引发,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应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武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漆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经两次退查后仍未得到补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漆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