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案发时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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