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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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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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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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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西武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广西武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武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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