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