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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2)第018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现武劳仲案字(2012)第018号裁决书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律;(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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