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并案被告)李某某与并案原告)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2010年2月3日李某某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于2010年12月8日和2011年4月29号分别经新金钢铁公司领取了由劳动局拨付的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李某某对领取的工伤待遇中工资标准有异议,于2011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新金钢铁公司提出本案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基数的问题。李某某月工资为1682元,新金钢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新金钢铁公司未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李某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金钢铁公司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新金钢铁公司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纳的是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但未向本院提交单位平均工资及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标准的相关证明。新金钢铁公司提出不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
Top